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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一人,董事会秘书一人,安全总监一人、总工程师一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总工程师为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成员的人选应具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资格外,总经理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安全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的;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的。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辞职报告于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及其以下的交易,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但金额未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及其以下;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及以下且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董事长报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按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五)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负责统筹公司各单位、分公司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优化;
(六)制定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推行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八)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采取技术改造、信息化、合理化建议等措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寂静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一)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十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员工忠实和勤勉的道德素质。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按照分工,分管相关部门或工作;
(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关人事任免、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五)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
(六)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批准或审核所分管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并起草董事会会议纪要、文件;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公司与证管部门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六)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等股东资料;
(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八)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建立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组织编制公司预算,按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编制、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及时、完整、真实;
(五)组织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投资发展与重大事项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拟定公司筹资方案,组织筹集公司战略发展、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参加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审查、监管公司重大资金流向;
(七)协调公司与金融机构和工商、财政、税务等米乐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公司研发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三)负责公司各技改项目技术论证及实施工作;
(四)负责公司新项目建设工作;
(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续期、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申报等工作;
(六)及时排查工艺技术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方案;
(七)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总监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协助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公司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如有安全事故发生,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七)组织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八)制止或撤销总经理及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九)如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督促或组织公司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关人事任免、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十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授权。
(二)总经理可以根据其权限范围书面形式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
(三)被授权人应将被授权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授权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按职责分工,组织执行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总经理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两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应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以及其他列席人员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通知发出前提交公司办公室汇总,报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总经理请假。
第三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分歧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与传递、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等工作。会议纪要交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审签,总经理签发。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专本记录,经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签字后按规定存档。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主要议题;
(三)会议对主要议题的讨论决定;
(四)其他需要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五)出席、列席人员名单。
第三十八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属保密的会议材料会后由公司办公室收回。在会议有关信息正式对外披露前,所有参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形成以后,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工作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总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如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作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三)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六)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八)关联交易情况;
(九)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十)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由董事会负责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及确定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惩罚措施。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做出决定要求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原细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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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