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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长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理论知识,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法律或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 在公司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三) 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参与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督促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 负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拟定、修改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负责组织拟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六) 为公司股东及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提供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八)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提醒相关人员;
(九) 《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董事长提供下述资料:
(一) 提名人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 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应向董事会备案。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酌情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十八条 公司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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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